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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负面影响有限 增持(研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9-05 点击次数:

  【公路行业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和讯财经原创)

  1. 本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的出台,意在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维护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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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我国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较不规范,重点存在以下两类问题:1、经营性公路与还贷公路界定不清,利益驱使使得非法设立经营性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性质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收费还贷公路”)通过不规范的操作被变更为经营性收费公路、从而延长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的随意性现象时有发生;2、相关转让过程中,明确要求的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甚至被人为忽略,并未充分体现出“三公”原则。上述问题的日益凸出使得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方、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有鉴于此,交通部于06年12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暂停了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经营权的转让。此次新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重点解决上述历史问题,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该办法的出台也意味着冰封一年半左右的收费还贷公路转让再度开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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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从新办法内容看,基本建立在1996年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2004年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背景上,重点是做了部分的细化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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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细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作出了更明确的说明,二是对转让过程中招投标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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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对经营性公路的定义与之前的规定相似,主要包括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并且更进一步明确指出:国家允许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同时对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进行严格控制。国家在综合考虑转让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这表明国家对还贷公路转让原则上是不提倡的,较之以前,未来相关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可能会在操作难度上有明显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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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财经原创)(天相投顾) 【作者:天相投顾 来源:和讯网】 (责任编辑:黄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