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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粮地产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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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股吧,行情,资讯)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麻云燕、朱皓两名律师(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07年10月3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7年11月16日下午14:00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城广场恒丰海悦国际酒店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进行网络方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时间为2007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表决的时间为2007年11月15日下午15:00至2007年11月16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所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8,870,66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2.81%。其中,贵公司董事会根据11名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了现场投票事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80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838,44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2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发行数量、向公司原A股股东配售安排、债券期限、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麻云燕 律师
负责人:许晓光 朱 皓 律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